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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連振興即保視捷光學眼鏡行
被 上訴 人 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 上訴 人 卓錦隆
成功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翁光裕
被 上訴 人 翁冠群
達菖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正聰
被 上訴 人 張雲男
被 上訴 人 國賀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晉文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 萬2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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