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重訴,650,2020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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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曲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650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14元(貳萬伍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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