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重訴,661,20200819,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被 上 訴人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 萬6,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3,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