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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文成
被 上 訴人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複 代 理人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 萬6,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3,6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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