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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陳梅貴
石坤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郝名遠、合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陳梅貴及石坤北等二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均各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均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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