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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合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上 訴 人 郝名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梅貴、石坤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等二人各別提起上訴,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同一,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柒佰陸拾肆元(計算式:507,364+643,400=1,150,7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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