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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能
楊慶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790 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 萬4,5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 萬7,7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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