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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1號
抗 告 人 范森翔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詩婉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871 號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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