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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椲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4,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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