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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34號
聲明異議人 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
相 對 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聲明異議人及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分別補正下列事項,聲明異議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壹、聲明異議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志銘聲請裁定假處分及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時,所列債務人「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民國(下同)98年6 月29日,以「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申請報備經准予備查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是否要屬同一?如否,請提出不具同一性之證明。
二、承上,如確認具同一性,請具狀更正(名稱)之。
三、再承上,依108 年9 月23日陳報㈢狀所附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文資料,本件涉訟之管理組織(即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其法定代理人已於108 年8 月25日有所變更(見執行卷第647 至648 頁),而本件聲明異議係於108 年9 月9日提出,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卻仍由原主任委員鄭文泉為其法定代理人(見同上),顯於法未合。
是本件聲明異議之提出,有法定代理權欠缺之未經合法代理情形,應於文到5 日內依法補正,如逾期未為依法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明異議。
貳、相對人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裁定假處分及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時,所列債務人「四季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與98年6 月29日以「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向台北縣中和市公所(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申請報備經准予備查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是否要屬同一?
二、承上,如確認具同一性,請具狀更正(名稱)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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