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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 林子雅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金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5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到院,卻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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