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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88號
抗 告 人 王海霞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葉香君
相 對 人 黃國彥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7 月31 日本院108年事聲字第88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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