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亡,109,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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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餘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汶沐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汶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汶沐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其於101年10月14日因登山前往玉山國家公園園區八通關古道,於同日失蹤,經救援單位搜尋仍未尋獲,而於101年10月14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101年10月14日重要時點一覽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自由時報報導、戶口名簿等件為證;

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勞保與就保紀錄、健保就醫紀錄、健保投保紀錄,均查無相關紀錄,此亦有入出境查詢結果列印頁、健保Web IR查詢系統列印頁、勞保與就保查詢列印頁、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系統列印頁等件附卷可佐;

而失蹤人現未住其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該址有其配偶林李雪蘭居住,並稱其夫即失蹤人於101年10月間至南投爬南二段高山失聯,迄今仍未尋獲等情,復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明,有該分局108年12月17日新北警重治字第1083515402號公函1件在卷足考。

依上調查,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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