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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郭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郭錫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對失蹤人郭錫金為死亡之宣告,惟失蹤人郭錫金之住所在基隆市中山區,有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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