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亡,54,2020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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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曾玉玲
相 對 人 曾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曾文雄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曾文雄(男,民國五十九年三月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曾文雄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玉玲之胞弟即失蹤人曾文雄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自74年7 月15日離家後即去向不明,雖有報警協尋,然失蹤迄今已逾7 年,仍未有所獲,為此聲請准予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即相對人曾文雄自74年7 月15日離家後即未歸返,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08 年7 月22日裁定准予對曾文雄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08 年度亡字第57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可稽。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查。

而聲請人曾玉玲係失蹤人之胞姊,為利害關係人,依首揭規定,失蹤人曾文雄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為未滿80歲之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81年7 月15日止已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首揭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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