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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志斌
代 理 人 蕭元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網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網市【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門牌整編前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網市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網市(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胞弟,經聲請人於100 年11月22日申報相對人為失蹤人口,至今仍生死不明,為此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宣告陳網市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網市為聲請人之胞姊,相對人於100 年11月22日經申報失蹤,迄今已逾8 年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份及本院108 年度亡字第70號公示催告裁定可稽。
四、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經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稽,本院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就保資料、健保投保紀錄、入出境資料之結果,均查無失蹤人行蹤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列印頁、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等件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係失蹤人之胞弟,為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五、失蹤人陳網市自100 年11月22日失蹤,計至107 年11月22日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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