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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被 告 薛運隆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1,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及被告提出之台南市新營區低收入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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