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謝夢筑
相 對 人 將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靜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月7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3,400元,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款5,000元、第二期款5,000元、第三期部分5,000元,爰請求鈞院就剩餘28,400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8年1月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7年10月份工資35,000元及107年11月份工資8,400元,共計43,400元,資方同意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08年2月15日給付勞方5,000元,第二期於108年3月15日給付勞方5,000元,第三期於108年4月15日給付勞方33,000元,皆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作成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8,4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