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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林大景
相 對 人 陳清錦即以勒腳底按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應給付勞方新台幣陸萬伍仟元和解金,扣除先前已給付之新台幣伍仟元,資方應再給付勞方新台幣陸萬元,分十期給付,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份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新台幣陸仟元,如遇假日,則往後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資方同意若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匯入勞方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其中就新台幣伍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60,000元,惟相對人尚有50,000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按,調解成立。
2.資方應給付勞方65,000元,扣除先前已給付之5,000元,資方應再給付勞方60,000元,分10期給付,自103年8月份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6,000元,如遇假日,則往後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資方同意若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匯入勞方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分別匯款3,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予聲請人,尚有50,000元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第29至43頁),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50,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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