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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何淑怡
相 對 人 雅倫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處理聲請人何淑怡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何淑怡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淑怡與相對人因薪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7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新台幣(下同)118,19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3,000元,爰請求鈞院就剩餘115,190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8年7月1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八、勞方(何淑怡)部分:「勞方同意對造人分期給付上開金額(118,190元);
資方應給付勞方自108年8月30日至109年3月30日分8期逕匯入勞方原薪資指定帳戶。
(第1期108年8月30日:3,000元、第2期108年9月30日:3,000元、第3期108年10月30日:3,000元、第4期108年11月30日:25,000元、第5期108年12月30日:30,000元、第6期109年1月23日:30,000元、第7期109年2月27日:15,000元、第8期109年3月30日:9,19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作成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薪資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15,19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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