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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張少甄
相 對 人 雅倫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健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方張少甄同意對造人即資方雅倫家飾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
資方雅倫家飾股份有限
公司應給付勞方張少甄自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三十日至中華民
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分九期逕匯入勞方張少甄原薪資指定帳戶。
資方雅倫家飾股份有限公司一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2萬6,670 元,給付方式為:第1 期108 年8 月30日給付3,000 元、第2 期108年9 月30日給付3,000 元、108 年10月30日給付3,000 元、108 年11月30日給付2 萬5,000 元、108 年12月30日給付3萬元、109 年1 月23日給付3 萬元、109 年2 月27日給付1萬5,000 元、109 年3 月30日給付1 萬5,000 元、109 年4月30日給付2,670 元,並均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指定帳戶中,上述分期有1 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即應視同全部到期,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薪資12萬6,67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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