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執,150,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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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宋耀騰
相 對 人 陳家韋-花漾鐵板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⒉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3 萬7,367 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⒊上述款項3 萬7,367 元,資方應於108 年11月15日匯入勞方宋耀騰原留薪資帳戶內。
⒋本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訴求。」
之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1月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7,367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工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11月6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⒉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3 萬7,367 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⒊上述款項3 萬7,367 元,資方應於108 年11月15日匯入勞方宋耀騰原留薪資帳戶內。
⒋本案既經調解成立,依約履行後,不再就本爭議案提出異議或訴求。」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聯邦銀行三峽分行帳戶:092-50-0058079活期存款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3 萬7,367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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