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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虹君
相 對 人 晉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之調解內容,就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分別於107年12月10日、108年1月4日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3千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惟相對人僅支付1萬3千元,尚有1萬3千元未依約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就上開調解內容中之1萬3千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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