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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許木義
相 對 人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崇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工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23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6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8年1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許木義積欠工資60,000元…並於108年1月29日勞方至資方處所領取現金(地址:新北市淡水區義山路與新市五路交叉路口,淡水新都心-三期工程,東一門門口-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提供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6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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