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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佩瑜
相 對 人 格那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壹拾貳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70,312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薪資及退休金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8 年1 月1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⑵曾佩瑜:107 年12月份及108 年1 月份7 日工資計41,788元。
資遣費17,700元、勞工退休金10,824元。
由勞方於108 年2 月25日至資方處所領取現金(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
⒊勞資雙方同意雙方就本爭議案及勞雇關係存續期間所衍生爭議之民、刑事及行政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及申訴,且勞方不得再向任何行政單位檢舉。
⒋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
。
惟相對人皆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聯邦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108 年3 月5 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總計70,312元(計算式:工資41,788元+資遣費17,700元+勞工退休金10,824元=70,312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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