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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黃朝賢
相 對 人 李誠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就應給付聲請人之薪資新臺幣4641元尚未付清。
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依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記載,前開調解之當事人應為裕康生技有限公司,並非相對人個人,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個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顯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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