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執,36,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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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瑞心
相 對 人 梅東良即宏生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0,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8年2月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於108年1月31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雙方無爭議。

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 (退休金差額與慰問金)以90,000達成和解,並由資方分三期給付,每期給付30,000元,資方於指定期日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⑴第一期為108年3月5日。

⑵第二期為108年4月5日。

⑶第三期為108年5月6日。」

上述金額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90,0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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