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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施惠晴
相 對 人 美商沃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人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75,984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於108年3月8日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⒍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施惠晴新台幣275,984元及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⒎上述和解金額款項新台幣275,984元,資方應於108年3月15日匯入勞方施惠晴原留薪資帳戶內。」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存款對帳單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275,984元及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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