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葉秋風
相 對 人 圓環肉焿即翁林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給付,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11月26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40,000元予勞方葉秋風及,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
⒊上述款項40,000元,資方於108 年4 月5 日起以現金方式給予勞方葉秋風。
⒋資方分期付款:上述和解款項分40期分期方式給付,每月1 期,於108 年4 月5 日起,每月5 日給付1,000 元,以現金方式給予勞方葉秋風,如有一期不付視同全部到期。
資方以40期分期方式給付勞方,最後一期為111 年7 月5 日,給付完畢後,勞資雙方不得再就本爭議案件作任何異議或訴求。
⒌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一次給付。」
。
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40,000元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40,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