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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家霏
相 對 人 凱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琨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之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僅部分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之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關於:「2.有關調解方案第1項金額13萬元,資方(按即相對人)以分期給付方式匯入勞方(按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資方應於108 年5 月15日匯入3 萬元;
108 年5 月25日匯入2 萬元;
於108 年6 月15日匯入4 萬元;
於108 年7 月15日匯入4 萬元(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給付)。
3.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就調解方案第1項部分,僅履行2 期(共5 萬元),其後即未依約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8 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8 年5 月8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件為憑,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 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超過前開8 萬元之金額(即5 萬7,000 元)部分:兩造前揭勞資爭議,雙方調解成立在案,關於調解結果欄第4項:「4.有關調解方案第2項金額5 萬7,000 元,資方應於108 年9 月1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之調解成立部分,上開所載清償期108 年9 月15日既尚未屆至,依首開規定,聲請人就上開5 萬7,000 元金額尚不得逕為請求,須至給付期限屆至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則聲請人本件超過8 萬元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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