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執,89,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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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靜儀
黃志煥
相 對 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旭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陳靜儀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陳靜儀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黃志煥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黃志煥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共同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靜儀、黃志煥與相對人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陳靜儀182,299元、黃志煥474,582元,然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於108年7月20日撥付之第一期款,遲至108年7月23日才各匯款1萬元,依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一期未給付、遲延給付或一部給付均應視為全部到期,故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靜儀之剩餘款項172,299元、黃志煥之剩餘款項464,582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8年6月24日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立。

……⒎資方應給付予勞方陳靜儀18萬2,299元,並應於108年7月20日將3萬2,000元匯入其薪轉帳戶,餘款自108年8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攤還1萬元,至清償為止;

若一期未付,遲延給付或一部給付,均視為全部到期;

資方固得期前全部或一部清償,惟次月20日仍應按月給付至清償日止。

⒏資方應給付予勞方黃志煥47萬4,582元,並應於108年7月20日將5萬1,000元匯入其薪轉帳戶,餘款自108年8月20日起,於每月20日攤還1萬元,至清償為止;

若一期未付,遲延給付或一部給付,均視為全部到期;

資方固得期前全部或一部清償,惟次月20日仍應按月給付至清償日止。」

業據聲請人等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等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陳靜儀餘款172,299元、黃志煥餘款464,582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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