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執,99,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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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賴嬿安
相 對 人 聯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賴嬿安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賴嬿安資遣費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嬿安與相對人間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08年5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賴嬿安資遣費新臺幣(下同)54,792元,然相對人未依約於108年9月2日前給付上開款項,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108年5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成立。

…3.資方應於108年9月2日前給付資遣費予勞方...賴嬿安54,792元。」

,業據聲請人等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且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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