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訴,10,2019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高群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曾冠潤律師
被 告 連德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曾於前案(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起訴日期為106年7月11日),另以「被告連德懷、陳怡誠、角頭國際有限公司、卡帕卡巴小吃店即楊書維」四人為被告,並陳稱「於104年3月升任擔任區經理,負責被告所經營分店巡視、指導,協助分店之營運及發展,原告並非單純受雇於單一組織,而係由各家店面分別與原告成立勞動契約關係」,與本件陳述不同,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