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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相 對 人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8年8 月7 日本院裁命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430元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應徵收抗告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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