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政義造型名店即梁曜威
住設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號1樓
被上訴人 莊雯婷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勞訴字第115 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