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訴,120,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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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林佳靜
被 告 商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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