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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宜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宗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王俊榮因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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