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勞訴,23,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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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30元。
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4萬元、資遣費5萬5000元、特休未休工資2萬元、週休二日上班加班費17萬60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2萬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03至105頁)。
經核原告請求預告工資4萬元、特休未休工資2萬元、週休二日上班加班費17萬60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2萬元,合計共25萬6000元部分,因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此部分之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收1,380元。
至於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5萬5000元部分,因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從而,本件合計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380元(計算式:1,380元+1,000元+3,000元=5,38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3,53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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