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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泓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劉和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陳秀琴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890元【計算式:(2,608,263-334,199)+(634,157-374,331)=2,533,890】,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惟上訴人請求之內容,乃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是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0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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