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洪凱斌
楊如茵
蘇士恬
洪慧蘋
被 告 遠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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