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11,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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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劉涼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好而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楊雅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好而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好而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好而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而優公司)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核准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第三人楊雅玲為好而優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同意書及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好而優公司已於107 年12月5 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並經本院108 年2 月22日新北院輝民事柔107 年度司司字第443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爰參酌好而優公司於107 年11月19日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第2項內容,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楊雅玲為好而優公司於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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