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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1號
抗 告 人 龔銘信
沈壽春
陳志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司字第31號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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