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68,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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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毓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黃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毓芸為黃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黃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黃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黃城公司)清算人張毓芸,黃城公司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經本院於107年12月24日函准予清算人就任核備在案(107年度司司字第435號)。

又黃城公司已於108年10月22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聲報,本院復於同年11月20日函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35號呈報清算人及108年度司司字第417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互核相符。

是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黃城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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