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76,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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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相 對 人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杜秋麗(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市○○區○○○路0 號30樓之2 )為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以經授商字第10701701370 號函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程序,該公司原登記之二名董事陳金龍、杜秋麗,則因相對人未於107 年10月20日前完成改選董監事而當然解任,致無適法之清算人得執行清算職務。

因相對人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申報,原董事長陳金龍已於106 年8 月8 日出境未歸,其配偶杜秋麗於96年至107 年間,皆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對於該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自必相當熟稔,為利相對人處理未了事務及便利聲請人送達稅捐文書之需要,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杜秋麗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是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107 年11月5 日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

又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未有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亦無相對人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決議,相對人復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107 年10月20日前完成董監事改選並變更登記,故全體董監事於107 年10月21日當然解任,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參,足見相對人目前已無董監事可擔任其清算人。

為處理相對人未完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尚無不合。

次查,本院審酌杜秋麗為相對人之前任董事,亦為相對人原董事長陳金龍之配偶,是其對於相對人之營運及事務較為熟悉,本院認選派杜秋麗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堪認妥適,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選派杜秋麗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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