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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54號
原 告 郭孝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孝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6年度救字第236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拾參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 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同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郭孝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救字第236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嗣原告於本案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38號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在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原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郭孝明應將附表所示之土地之8分之3移轉登記予原告。
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2,471,503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912,096元,惟因原告撤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則原告仍須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分之1即637,365元(計算式:1,912,096÷3=637,36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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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重測或重劃│重測或重劃│被告郭孝│土地面積│106年1月│標的價額(新臺幣,│
│ │前之地號 │後之地號 │明應移轉│(平方公│公告土地│元以下四捨五入)(│
│號│ │ │登記予原│尺) │現值(新│計算式:106年1月公│
│ │ │ │告之土地│ │臺幣) │告土地現值×土地面│
│ │ │ │持分 │ │ │積×被告郭孝明應移│
│ │ │ │ │ │ │轉登記予原告之土地│
│ │ │ │ │ │ │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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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3680.97 │37,300 │51,487,568元 │
│一│區和尚洲水│區保新段 │ │ │ │ │
│ │湳段279地 │233地號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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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1306.78 │37,300 │18,278,585元 │
│二│區和尚洲水│區保新段 │ │ │ │ │
│ │湳段279之1│229地號 │ │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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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38.28 │176,000 │2,526,480元 │
│三│區和尚洲水│區保佑段 │ │ │ │ │
│ │湳段472地 │121地號( │ │ │ │ │
│ │號 │已合併至同│ │ │ │ │
│ │ │段7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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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938.57 │44,900 │15,803,172元 │
│四│區和尚洲水│區保佑段 │ │ │ │ │
│ │湳段472之1│122地號 │ │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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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905.07 │44,377 │15,061,609元 │
│五│區和尚洲水│區保佑段 │ │ │ │ │
│ │湳段472之2│123地號 │ │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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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1499.97 │52,426 │29,489,035元 │
│六│區和尚洲水│區保佑段 │ │ │ │ │
│ │湳段473地 │124地號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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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3260.99 │41,257 │50,451,999元 │
│七│區和尚洲水│區保佑段 │ │ │ │ │
│ │湳段474地 │125地號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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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179.22 │182,000 │12,231,765元 │
│八│區和尚洲水│區中原段46│ │ │ │ │
│ │湳段474之1│地號 │ │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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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7.37 │182,000 │503,003元 │
│九│區和尚洲水│區中原段54│ │ │ │ │
│ │湳段474之2│地號 │ │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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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136.44 │123,647 │6,326,399元 │
│十│區和尚洲南│區中原段 │ │ │ │ │
│ │港子段228 │253地號 │ │ │ │ │
│ │之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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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280.01 │145,000 │15,225,544元 │
│十│區和尚洲南│區正義段 │ │ │ │ │
│一│港子段228 │678地號 │ │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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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蘆洲│新北市蘆洲│8分之3 │277.45 │145,000 │15,086,344元 │
│十│區和尚洲南│區正義段 │ │ │ │ │
│二│港子段228 │683地號 │ │ │ │ │
│ │、228-4、 │ │ │ │ │ │
│ │228-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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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 │ │232,471,503元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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