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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政宏
債 務 人 尚路易(VAN DER MERWE JAN LOUIS)
債 務 人 黃柏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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