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建笙( GOH KIAN SHA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高建笙(GOH KIAN SHAN)已於108 年3 月30日出境,迄今仍未入境,,依同法第509條中段規定支付命令不得對國外送達,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