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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74號
債 權 人 洪頌凱
債 務 人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煌
債 務 人 張榮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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