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張呂秀梅
債 務 人 張德育
債 務 人 張德和
債 務 人 張德明
債 務 人 張德坤
一、債務人張呂秀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捌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張呂秀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德存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呂秀梅繼承被繼承人張德存之遺產範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呂秀梅、張德育、張德和、張德明、張德坤連帶給付之。
債務人張呂秀梅、張德育、張德和、張德明、張德坤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