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13號
債 權 人 葉淑華
債 務 人 達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美惠
人
一、債務人達晟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叁拾玖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簡美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元,及其中貳拾叁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肆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