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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奕宏
債 務 人 葉鏗鏘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7樓
債 務 人 葉郭鳳
一、債務人葉鏗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葉郭鳳給付之。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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